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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龄不是违法犯罪的“免死金牌”(汝南县梁祝镇 秦浩)
发布时间:2024/4/6  阅读次数:114  字体大小: 【】 【】【
  

年龄不是违法犯罪的“免死金牌”(汝南县梁祝镇陈冲小学 秦浩)

近日,一则令人痛心的新闻激起社会的强烈关注:河北邯郸一名13岁初中生遭到三名同班同学残忍杀害并掩埋。这起惨案不仅在当地引发了强烈震动,也在全国范围内引起了广泛关注。三名嫌疑人作案手段之残忍、心思之缜密、对待生命之冷漠,超过了常人对十三四岁孩子的认知,甚至超过了公众对人性底线的判断。有网友说人可以救赎,禽兽就不必了,提倡执行死刑;也有人觉得不仅要对三名嫌疑人从重处罚,还应该依法追究他们监护人的责任。但是因为涉及到未成年犯罪,这起本该“杀人偿命”的案件变得一波三折。

其实,关于刑事责任年龄的划分自古有之。《礼记·曲礼》中就提到“七年曰悼,八十、九十曰耄,悼与耄,虽有罪不加刑焉。”意思是:七岁以下、八十岁以上可以免于刑罚。这种惯例之后被历朝历代所沿用。《汉书·刑法志》中定令:“年未满七岁,贼斗杀人及犯殊死者,上廷尉以闻,得减死。”相当于现代对7岁以下犯死罪者,须上报最高法院(廷尉)核准,可以减刑。

但是这种免责方式并不是小孩子干什么都能够法外开恩。《唐律》对未成年人犯罪的处罚分为三等,规定:第一等是1115岁年龄段者,犯流罪以下,即除死刑外,适用赎章,即可以钱赎罪,减轻处罚。但犯死罪者仍需执行死刑。

沿袭到清代,《清律疏议》和《大唐律令》并没有太大的区别,但在对待未成年杀人这件事却区分得更加明晰。雍正十年,一个叫丁狗仔的少年多次欺负邻居家的十四岁的孩子丁乞三仔。丁乞三仔忍无可忍,拾土回掷,恰好打中丁狗仔的小腹,致其殒命。按照律法,已满十岁就不能再免责。但雍正皇帝认为丁乞三仔受欺负在前,类似于今天的正当防卫,情有可原,最后从轻发落。

到了乾隆四十四年,四川省盐亭县有个叫刘縻子的小孩因为向邻居孩子索要吃食不被满足,就把那个孩子残忍杀害了。案发以后,四川总督就上报给了乾隆皇帝。因为刘縻子不满十岁,再加上有之前雍正皇帝给十四岁孩童减刑的先例,所以总督认为刘縻子也该从轻发落。没想到乾隆坚决反对,他认为决不能因为凶手是不懂事的孩子,就对其网开一面。小小年纪就如此凶残,长大了岂不更加为所欲为。最后,刘縻子被处以绞刑,秋后问斩。至此,从周代延续而来的少年免死惯例算是被打破了,量刑也开始从过去的十岁以下免责变成了考量案情恶劣程度。

古代对于十岁以下犯罪免予追究的规定无非是为了保护孩子,因为他们的认知水平有限,没办法为自己的行为买单。我们国家颁布《未成年人保护法》也是为此。这是律法人性化的一种体现。然而,随着社会的发展,青少年思维成熟的年龄不断提前,少儿犯罪日益复杂化,一味免责就显得不合时宜了。年龄不是违法犯罪的“免死金牌”。也许当我们实事求是地根据案情轻重和社会影响的恶劣程度采取不同的处罚措施,才能使未成年人真正得到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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